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园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与杨蕾、陆明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92号A1幢7楼。法定代表人李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蕾。被告陆明。被告史雯。被告张韬。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蕾、陆明、史雯、张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0元,由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韦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