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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可敏与余永军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可敏,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韩可敏,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菱北办事处罗冲居委会丰塘组被执行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开发区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176970-2。法定代表人:余永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49.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