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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昌兰)。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碧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