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