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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存发与谷志发、谷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存发,谷志发,谷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高存发(又名高存法),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谷志发,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谷建福,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高存发与谷志发、谷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彦祥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高存发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谷志发、谷建福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存发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8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谷志发、谷建福,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谷志发、谷建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高存发又无法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生龙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志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