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惠鸣机械厂、柳州市泰鸣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惠鸣机械厂,柳州市泰鸣机械厂,陈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建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杨,19*年*月*日出生,系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柳州市惠鸣机械厂,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河西工业园二区内。法定代表人俞智清。被执行人柳州市泰鸣机械厂,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龙屯路龙屯纸厂旁。法定代表人陈惠东。被执行人陈惠东,19*年*月*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惠鸣机械厂在工商银行柳州市桂柳支行21×××5*账户内的存款9880元至我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