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陈长洲与戴安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长洲,戴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陈长洲,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申请人:戴安鹏,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陈长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戴安鹏名下的皖PAP8**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皖PAP8**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安鹏名下的皖PAP8**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皖PAP8**宝马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