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诉被告安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安岳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岳行初字第28号原告向某,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委托代理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岳县民政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88号。现住所地安岳县中兴路政府集中办公区*号楼。法定代表人荣红艳,局长。委托代理人冷毅,男,安岳县民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诉被告安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某以被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君审 判 员 杨继红人民陪审员 许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颖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