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花飞与杨深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飞,杨深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陈花飞,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方世宏,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深根,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花飞与被告杨深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浣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争吵且无端猜疑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言不实,原、被告婚前了解深入,婚后感情融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原告起诉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因为我为父亲治病负债十几万,原告不想担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正月初十订婚,2009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11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8月26日生育共同之女杨欣婷。原、被告婚后至2011年下半年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一起在外务工,2011年底,原告怀孕后回家待产。2013年初,原告单独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带小孩,2013年过年,原告回家与被告及小孩一起团聚。2014年,原告跟被告提出离婚,在家人的劝导下,双方和好。2015年6月23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没有大的冲突和矛盾,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感情融洽,且生育了共同之女。只要原、被告能慎重对待婚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不足,今后都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互敬互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花飞与被告杨深根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浣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