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狮市泰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美日利来服饰有限公司、盐城新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泰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石狮市鸳鸯池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林现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德明,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利,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美日利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洋农场场部纬四路。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新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中兴桥东(新洋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刘胜荣,该公司董事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忠,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狮市泰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美日利来服饰有限公司、盐城新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商初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石狮市泰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窦晓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