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陈明强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陈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明强,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明强的银行存款9,400.00元(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竹永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