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王光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光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路颖,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光富申请宣告王传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光富称,其父亲王传方于2012年11月2日在东营鸿泰吊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地值夜班看管钢筋建材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经查,王传方,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某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妻子李秀花,利津县汀罗镇某村村民,现住该村。两人于1979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光梅,于1983年7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光富。2012年11月2日,王传方失踪,经其家人查找和公安机关了解无果,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利津县汀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利津县公安局汀罗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两份、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港区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证明一份及申请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了寻找王传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传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传方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传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俞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