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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振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36号罪犯高振,别名巩振法,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7)枣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振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振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一日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高振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〇年八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三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六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犯高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获表扬奖励6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连续六次被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9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