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浙江舜泉实业有限公司、舜泉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浙江舜泉实业有限公司,舜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1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王仲辉。委托代理人:刘晓泉。被执行人:浙江舜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舜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宁波亿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军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79号、224号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花园1幢404室、405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79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3)第014**号];二、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224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A1××83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3)第014**号];三、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花园1幢4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104**号];四、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花园1幢405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10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