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方成文与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文,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035-1号原告:方成文,经商委托代理人:王曦、王志香,特别授权。被告:张金。原告方成文诉被告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2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方成文负担。审 判 长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