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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方成文与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文,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035-1号原告:方成文,经商委托代理人:王曦、王志香,特别授权。被告:张金。原告方成文诉被告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2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方成文负担。审 判 长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