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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杨杭丰与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杭丰,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金福,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杨杭丰,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汪来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金福,男,1952年6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第三人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杭丰诉被告上海沪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金福、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杭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1.60元,减半收取1,17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小国代理审判员  朱雯博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