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姚远、姚学忠、铜陵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姚远,姚学忠,铜陵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远,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姚学忠,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铜陵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姚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远、姚学忠、铜陵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