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洪卫与张新传、周淑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卫,张新传,周淑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王洪卫。被告张新传。被告周淑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卫与被告张新传、周淑姿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新国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