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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洪卫与张新传、周淑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卫,张新传,周淑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王洪卫。被告张新传。被告周淑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卫与被告张新传、周淑姿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新国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