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肖国华与江西翔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华,江西翔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肖国华,农民,被告江西翔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遂川县商贸城一区,负责人项曙红,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肖国华诉被告江西翔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国华诉称,2004年9月,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将建筑面积为651.36M2、总造价为537213.91元的工程楼承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11月该工程全面完工,并交付该公司。双方进行了决算,总工程款为509843.22元。2004年11月20日,原告与该公司负责结算人康夏香、项曙光在《翔云药业工程楼决算》中予以确认。除该公司先期支付部分工程款,余下60000元一直拖欠。经向工商部门查询,2005年6月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翔云怡年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合并,成立江西翔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项曙红任清算组负责人。2005年7月5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2005年12月7日,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注销。本院认为,由于江西翔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目前并不存在,其不是适格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理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玄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