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春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景阳大路。法定代表人何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勋兵,公司副总。被告张春和,男,汉族,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隋广明,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春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收取2065元,由原告长春北方汽贸城市场运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