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立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负责人高有恒,该行行长。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因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5)安立民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以“不服安乡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将本案起诉至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后,该院经审查向起诉人释明了受理本案起诉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告知应在法定期限内补齐。起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