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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行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福海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孙永华撤销房屋登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福海,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孙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渭行再初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孙福海,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培群,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渭南市朝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简录民,局长。原审第三人:孙永华,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娟,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孙永华之妻。申诉人孙福海与被申诉人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孙永华撤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临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渭检行抗字(2013)04号行政抗诉书,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做出(2013)渭中法行抗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经本院审查,(2012)临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正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申诉人孙福海与被申诉人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孙永华撤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现正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检察机关抗诉所指向的法律文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陈 洋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