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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中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付兴中与水城县华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兴中,水城县华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中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付兴中,男,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北路15号附3号7-2室。被执行人水城县华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水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华,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六仲裁字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水城县华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兴中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98.631606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水城县华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希望煤矿)的采矿权,并进行了评估、拍卖处理,但最终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5月11日,贵州国汇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对水城县华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我院以(2015)黔六中民商破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贵州国汇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水城县华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至今该破产案件已进行清算近2年时间。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我院决定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中执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代 金助理审判员 : 杨 龙助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