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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与王宁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王宁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红光街。负责人王立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韩红兵,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宁春,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与被告王宁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