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魏文平与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广州市建功船务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平,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广州市建功船务有限公司,薛常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魏文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应峥峰,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大佳何镇井栏。代表人:薛姣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洁,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建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荔香路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言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薛常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平与被告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普通合伙)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后,被告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3日申请追加广州市建功船务有限公司、薛常永为被告,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魏文平系“建功988”船上的除锈工,由船方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受伤亦是因在该船内部除锈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若干规定》,海事侵权案件等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到船舶,且魏文平也是在船上作业过程中受伤,属宁波市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综上所述,请求依法裁定在此案移送至宁波市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本案涉船舶所有人即被告广州市建功船务有限公司、薛常永与原告魏文平及另一被告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普通合伙)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宁海县,属于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行使海事管辖权的区域,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事法院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文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