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希生与通化市二道江区光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生,通化市二道江区光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生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光源矿业有限公司依据(2014)二民速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希生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光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光源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二民速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肖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