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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吴国荣。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某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邹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