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吴国荣。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某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邹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