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东与被告张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东,张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张继东。委托代理人:朱英,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云霞,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25号。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多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张继东与被告张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继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5.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7.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017.66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芊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