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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