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