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学先与西安汉林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先,西安汉林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先,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西安汉林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学先与被执行人西安汉林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学先以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汉林科工贸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汉林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10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程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