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阳诉被告牛文嵩、王君桥、冠县义合物流有限公司、人保冠县支公司、人保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阳,牛文嵩,王君桥,冠县义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马晓阳,男,汉族,1986年1月2日生,山西省孝义市下栅乡王马村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18198601020114。被告牛文嵩,男,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牛庄村100号。身份证号:372526198108121035.被告王君桥,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王草村人,住山东省冠县水润新城8号楼1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杜锐南,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冠县义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补元,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北二环东首(XX村)委托代理人杜锐南,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冠县支公司)负责人张宗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城镇建设北路81号。委托代理人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孝义支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府前街。负责人房建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阳诉被告牛文嵩、王君桥、冠县义合物流有限公司、人保冠县支公司、人保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马晓阳承担。审判员 胡晓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司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