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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贾福禄诉何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禄,何锁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陇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贾福禄,男,汉族,农民。被告何锁平,男,汉族,农民,。原告贾福禄诉被告何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福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锁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福禄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何锁平收购了我价值47446元的药材,承诺一个月内付款,并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期限届满后,被告可锁平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要求被告何锁平支付原告药材款47446元。原告贾福禄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份:证明被告何锁平欠原告贾福禄药材款47446元的事实。被告何锁平缺席未答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客观、真实,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原告贾福禄经本村村民熊顺平、陈老二介绍,给被告何锁平出售了价值87446元的药材。被告何锁平只支付药材款40000元,余款47446元向原告贾福禄出具47446元欠条一张,承诺于2013年3月25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锁平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药材款。经原告贾福禄多次催要,被告何锁平承认欠款,但以暂时无钱拒绝还款。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锁平支付所欠货款4744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将药材出售给被告,被告在承诺期限内对剩余货款未付,属违约行为。原告贾福禄诉请被告何锁平支付所欠药村款47446元,理由正当,其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何锁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锁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福禄所欠药材款4744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何锁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宏审判员  谢雪芬审判员  冯敏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