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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娜与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娜,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马娜。委托代理人路玉珍,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璐。原告马娜诉被告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丽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娜、委托代理人路玉珍、被告徐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通过原告老公认识被告,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说用于开食堂,约定利息3分,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利息按月息3分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款之日)。被告辩称,借原告70000元属实,但这70000元是欠的赌博款。被告不认识原告,是原告老公带被告赌博所欠的,原告老公是放高利贷的,带被告赌博期间挣了40000元。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可以每个月给原告还一部分。3分钱的利息负担不起。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璐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璐向原告马娜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没有违背发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3分钱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月利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1.86%(5.60%÷12个月×4)计算。被告所述此款是用于赌博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马娜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徐璐支付原告马娜借款本金7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8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徐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史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