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与王传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环境保护局,王传贵,刘树四,王梦强,马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39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学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传贵。被执行人:刘树四。被执行人:王梦强。被执行人:马传卫。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与王传贵、刘树四、王梦强、马传卫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传贵与郑索兰(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刘树四与王晶晶(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马传卫与唐孝琴(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四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四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传贵及其配偶郑索兰,被执行人刘树四及其配偶王晶晶,被执行人马传卫及其配偶唐孝琴,被执行人王梦强银行存款20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