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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180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180工程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张永庆,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180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黄昌鑫,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庆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180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永庆负担。审 判 长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