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180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180工程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张永庆,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180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黄昌鑫,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庆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180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永庆负担。审 判 长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