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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文平诉周登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平,周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韩文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登华,男,汉族。韩文平诉周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4月3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周登华向原告韩文平支付五金材料款152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韩文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周登华名下银行存款15205元依法划拨,申请人韩文平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