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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应永德与泮爱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永德,泮爱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应永德,农民。委托代理人:林会琴,农民。被告:泮爱青,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应永德诉被告泮爱青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永德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应永德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