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马某某,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徐丽,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