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黄少芳与李志然,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刘亚奇,深圳市恒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李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刘xx,蔡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88-1号原告黄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祝xx,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A栋1902。法定代表人李xx。被告刘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A栋1902。法定代表人李营。被告蔡xx,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刘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万元的财产,现原告提出追加查封被告蔡xx名下价值231万元的财产,主张申请保全的房产均已处于抵押状态,且抵押金额高达人民币4500万元,已无残值可言。本院认为,原告的追加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蔡xx名下价值23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 桂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思(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