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允坤与梁功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允坤,梁功波,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孙允坤,农民。被告梁功波,农民。被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原告孙允坤与被告梁功波、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允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功波、被告长运运输公司、被告人保财险冠县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3日10时,在220省道12公里+500米处,郭令俊驾驶鲁P×××××重货与孙允坤驾驶的鲁D×××××发生事故,鲁D×××××在当地维修并经保险公司定损,修车后由原告垫付维修费,修车发票于2015年1月28日寄给长运运输公司,但是至今未得到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10300元。被告梁功波未答辩。被告长运运输公司未答辩。被告人保财险冠县支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10时,郭令俊驾驶鲁P×××××重货(空车)沿220线由北向南行驶到12公里+500米变道右转弯时同孙允坤驾驶的鲁D×××××轿车相撞,造成鲁D×××××轿车保险杠、左叶子板、左大灯受损,鲁P×××××重货车右防护栏受损。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郭令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P×××××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冠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冠县支公司已按照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票据完成理赔,并于2015年2月13日将赔偿款共计10300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冠县支行支付给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从人保财险冠县支公司查询的保险款理赔计算书和付款列表、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认为:鲁P×××××车在人保财险冠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鉴于人保财险冠县支公司将原告车辆的损失款赔偿给长运运输公司,该赔偿款应该由长运运输公司向原告返还。被告梁功波、长运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孙允坤赔偿因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费10300元。于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过付。二、驳回原告孙允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元,被告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秀丽人民陪审员 路 岩人民陪审员 张彩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