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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飞跃与王代军、黄学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飞跃,王代军,黄学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871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飞跃,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代军,男,汉族,1953年5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学枝,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飞跃因与被申请人王代军、黄学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飞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且损害了享有安置份额的家庭同住成员王飞跃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王飞跃作为对诉争公房享有安置份额的同住家庭成员,有权利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王飞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06年3月20日,王代军与黄学枝之夫翟新生签订《房屋购销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出售给翟新生,双方依约履行了付款和交付房屋义务等。翟新生及其家人同年入住诉争房屋并相继将户口迁移至此落户居住至今。2010年11月1日,王代军再次向黄学枝出具委托书和承诺书,承诺诉争房屋一切权益转移至黄学枝名下,今后凡与此房屋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拆迁补偿均由王代军负责协助办理直到移交到黄学枝名下,王代军及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补偿等。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王代军与黄学枝之夫翟新生签订的《房屋购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虽属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但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驳回王代军“确认其与翟新生签订的《房屋购销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只有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再审申请。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对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参加诉讼,一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则为不合法。经审查,王代军之子王飞跃不属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在本案中不符合提出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综上,王飞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飞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