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超与王柯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超,王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超,男,汉族,1959年5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柯文,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韩超因与被申请人王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