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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超与王柯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超,王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超,男,汉族,1959年5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柯文,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韩超因与被申请人王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