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邓志仙犯盗窃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4号罪犯邓志仙,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黔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仙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2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48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邓志仙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志仙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志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志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