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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悦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悦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燕三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悦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覃荣,总经理。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悦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四川悦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款3578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97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凡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