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郝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郝XX,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杨XX,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郝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91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郝XX、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XX、杨X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XX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2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郝XX负担案件受理费4175元;郝XX、杨XX负担执行费5210元。申请执行人杨XX自愿想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现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郝XX、杨XX的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郝XX、杨XX一直未到庭,故本案执行费在本案再次立案执行的时候一并收取。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