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小林与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林,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赵小林,男,汉族,45岁,成都市青羊区人,经商,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夏仕刚,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小林与被告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小林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林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刘献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边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