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褚建国与尹爱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建国,尹爱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褚建国,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尹爱冬,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建国与被执行人尹爱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工资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