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龙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2号原告龙某某,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陈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