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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于翠云、李欢欢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翠云,李欢欢,李晓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71号原告:于翠云,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李欢欢,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李晓刚,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安,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负责人:柏方,总经理。原告于翠云、李欢欢、李晓刚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翠云、李欢欢、李晓刚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翠云、李欢欢、李晓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翠云、李欢欢、李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于翠云、李欢欢、李晓刚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