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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蔡绍军与刘晓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绍军,刘晓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17号原告蔡绍军,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刘晓龙,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绍军诉被告刘晓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绍军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绍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绍军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